3月8日,广东广州
一女子称自己办理入职时看到
办公室行政制度中的“乐捐”制度,
立刻劝退了。
谢女士称,
这家公司面试比较简单,
问了几个常规问题就录用了。
没想到在办理入职时,
行政制度上写了
满满一页14条“乐捐”制度,
自己看了就立马跑路了。
偷换概念一些公司将罚款称为“乐捐”所谓“乐捐”,俗称添香油、还愿。乐捐在现代社会通常用在一些慈善事业的场合或娱乐业的一些税费。而一些公司内部将罚款称为“乐捐”。
“乐捐”从字面上理解是员工自愿捐款的行为,但在某些企业规章制度中,多数都存在偷换概念的现象。员工一旦违反某些管理性规定,都由企业强制“乐捐”,“乐捐”款项直接在工资中扣除。
专家观点:公司罚款的行为不合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宁晓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并非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此不具备法律授权罚款的主体资格。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并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代替。在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中,企业经济处罚的法律依据已不复存在;同时,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也就是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未再赋予企业对其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
员工在遭到用人单位的“乐捐”罚款时,可以拒绝,必要时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情况严重的,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 | 新闻晨报综合*****、白鹿视频、劳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