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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闲谈]
多人私自拘禁殴打虐猫者,律师回应
3月1日,苏州吴中区发布的一则通报引发关注。通报称多名爱猫人士对一名虐猫者实施人身控制、打耳光、脚踹、侮辱等行为,后将现场视频发到互联网上。目前,吴中警方已对李某和牟某某等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
在此事件中,虐猫者以及爱猫人士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虐待动物事件时有发生,网友过去一直呼吁出台动物保护法,是否应该从制度上去解决问题?极目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律师。
视频截图
爱猫人士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
通报显示,近日,网传“苏州动物保护组织拘禁一名猫贩,并对其采取暴力殴打、强令下跪等方式进行‘拘禁审讯’”,相关视频在网络传播引发关注。事发后,吴中区高度重视,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经查,李某(男、公司职员、非猫贩),近期多次以领养为名将获取的猫虐杀,并在网上发布虐猫视频、发表挑衅言论,引发部分爱猫人士不满。外地网民牟某某通过该李发布的视频了解到其将于近期在该区某商业广场领养幼猫,遂通过网络召集爱猫人士赵某某、李某(女)、史某某、秦某某、张某、支某某等6人(均非苏州小动物保护志愿者协会成员)从多地赶赴苏州,并于2月25日下午在某商业广场将李某围堵。牟某某、赵某某、李某(女)、张某等4人对李某实施人身控制、打耳光、脚踹、侮辱等行为,后将现场视频发到互联网上引发关注。目前,吴中警方已对李某和牟某某等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将依法进行处理。
官方通报
在此事件中,几名爱猫人士可能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尽管李某的虐猫行为性质十分恶劣,且在网上发布虐猫视频,也引发众多网友不满,但作为爱猫人士,应当采取正当合法的手段处理此事,而不是通过殴打、侮辱的方式,将视频发布在互联网上供网友泄愤。四名爱猫人士对李某实施殴打,轻则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涉嫌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等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虽然虐猫人的行为十分恶劣,但爱猫人士并不能因为对方做出了虐猫的行为,就获得动用私刑的权利。四名爱猫人士合谋对李某进行殴打,不管结果如何,至少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由公安机关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如果李某受轻伤或者重伤,四名爱猫人士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除此之外,四人把殴打李某的视频发布到网上,还可能涉嫌侮辱罪。
虐猫发视频扰乱公共秩序属违法行为
以领养的名义,行虐猫之实,李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但因虐待动物本质上属于暴力行为,制作、发布、传播此类虐猫视频,已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法、网络安全法以及互联网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若情节严重的,也有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首先李某传播虐猫视频,在网上可能引起恐慌或者不适,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目前我国虽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但除了受保护的动物之外,其他动物在法律上并没有被赋予特殊的生命权,法律上认为这一类动物是一种“物”。具体到本案,由于猫是一个“物”的属性,如果李某是以领养的名义,把他人价值很高的猫骗走并进行虐待,涉及金额较大的话,也有可能涉嫌诈骗。
律师:立法打击宠物虐杀和弃养行为
遇到类似虐猫行为,爱猫人士应当怎样进行正确处理?付建表示,爱猫人士在对动物进行救助和保护的过程中,并没有执法权,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固定证据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不得擅自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对施暴者进行打击报复,否则既违背了动物保护的初衷,其个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付建还称,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消费能力的提升,养宠物的家庭与日俱增,这也导致了遗弃和虐待宠物事件频发,此类事件在引人不适的同时,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宠物作为现代人的精神伴侣,急需调整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打击宠物虐杀和弃养行为。
*****则表示,此前国内一直有出台动物保护法的呼声,但如今不管是从整个社会的认知,还是从发展和进步的程度来说,这一呼声还没有明确提上议事日程,目前还只是在探索阶段。
动保组织“拘禁审讯”猫贩?
保护动物不可滥用“私刑”
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这是一起很典型的、针对虐猫者的报复事件。“虐猫”本身就是极其残忍和病态的行为,相关视频特别容易激发人内心的怒火和仇恨,对小猫等伴侣动物有深厚感情的人,会对虐猫者感到无比痛恨,难以容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网传视频截图
但是,这种“他怎么对猫,我们就怎么对他”的报复行为,却极其不可取,不但涉嫌违法犯罪,会让自身付出沉重的代价。而且也让整件事,离动物保护所呼吁的文明和博爱越来越远。
苏州小动物保护协会此前发表声明称与此事无关
这起案件,很难让人不想起此前发生过多起动物保护人士与贩卖、虐待动物者的冲突。曾经有动物保护人士冲上高速公路逼停运狗车辆,曾经有爱猫狗人士曝光虐猫者信息,对其进行网暴;也曾经有爱狗人士对狗贩子施行非法拘禁、侮辱和殴打。虽然说,在这些动物保护人士冲动的想法里,他们也只是“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但是这样的私刑报复是为法律所不容的,也不利于动物保护理念的推广。因为,在普遍的社会认知中,针对人的暴力依然比针对动物的暴力,更难以接受和容忍。
虐待动物当然是非常残忍野蛮的行为,为任何文明社会所不容,所不齿。而这一类行为的屡禁不止,也的确与专门法律的缺失紧密相关。但是,这并不代表着,我们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对这类明显渲染暴力、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遏制和惩处。
恶意传播虐待动物的视频,或是在网络上售卖,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如果被杀害和虐待的动物是偷来的,更可能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律,但如果动物保护者善用法律武器,执法部门依然可以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对虐待动物并上网传播者进行处罚,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但如果不相信法律,不敬畏法律,动用私刑,以暴制暴,不但自身踏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无法达到保护动物的目的,还可能影响公众对动物保护的认知,让这项工作的推进更为艰难。
类似的冲突已经发生了不止一起,虐待动物的潜在社会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这类病态的、享受虐杀的行为,很容易对青少年产生误导,而且往往最后会从对动物的暴力,发展为对人的暴力,不仅仅关乎动物保护,更关乎社会安全感。期待法律可以早日打破沉默,以专门的立法去严惩和遏制这种血腥惊悚、无视生命尊严、损害社会风气的极端举动,而不是任其变成一种“私人恩怨”。这既是对动物的保护,也是对人自身的保护。
来源:极目新闻(记者:余渊 评论员:屈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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