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灌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陈燕春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燕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陈燕春受贿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燕春利用担任原灌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结算、项目协调、干部调整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或索要徐某兴、汪某华等9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8.55884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燕春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燕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燕春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燕春受贿金额188.558844万元并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而受贿的情节,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主动退出全部受贿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燕春在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燕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庭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