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女子为了“包生男孩”花了6000多元在网上购买保健品商家声称自己采用日本专利技术无效全额退款!
到底咋回事?案情回顾
小敏(化名)和丈夫受传统观念影响一直想要生个儿子于是千方百计寻找各种所谓“偏方”一日,小敏在网上偶然浏览到一家店店内有一款保健品商品主图上标注“不带把全额退”商品标题中标注“生男宝”小敏连忙咨询客服:是不是吃了真的包生男孩啊?有80%以上的几率,坚持服用一周期以上概率更高!小敏心动了直接购买了4个周期的“夫妻同补三个月套餐”一共花费6000余元收到货后为了稳妥起见小敏询问医生这种“药品”有没有用医生的回答让她大失所望:医生解读
“这类的东西不仅没用,甚至可以称之为‘假药’!”小敏联系商家要求退货赔钱遭拒一怒之下她将商家告上法院起诉对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厦门市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讼争的焦点为:一、原告要求退货退款能否成立;二、原告要求四倍惩罚性赔偿金两万七千余元是否采信。对此,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要求退货退款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商品的功能宣传中均含有“生男宝”、“儿子”等表述;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案涉产品对生儿育女没有功效,可见被告在销售案涉商品时夸大其功效,涉嫌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应予以解除,原告要求退还案涉商品及被告退还货款6000余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原告要求四倍惩罚性赔偿金两万余元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在其产品介绍页面上以积极的言辞,故意夸大商品性能,提供虚假情况,使原告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条,原告主张四倍惩罚性赔偿金两万七千余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对于三倍赔偿金标准范围内的赔偿金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过三倍赔偿金标准的部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海沧法院判决:一、被告返还原告货款6000余元,同时原告应将案涉商品退还被告;二、被告偿付原告赔偿金2万余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成为越来越多人的消费习惯,消费者通过浏览网页上的丰富多彩的图片文字等产品介绍来了解产品信息,做出购买决定。然而,由于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不对称中的弱势地位,很容易受到经营者对商品宣传的误导、甚至涉嫌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本案中,消费者正是由于受到经营者的虚假宣传导致其做出错误购买决定,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因此,经营者在进行商品宣传时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披露商品的准确和真实的功效,维护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backcolor=transparent]来源:厦门日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