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 超级版主
- 会员卡00000010号
- UID130090
- 精华
30
- 发帖24429
- 金钱33526 RMB
- 魅力1206 点
- 贡献值653 点
- 交易币0
- 好评度73 点
- 群组晋江白领精英群
- 在线时间71878(时)
- 每日签到未签到
- 注册时间2009-08-11
- 最后登录2024-11-06
|
更多操作▼
[百姓闲谈]
女子给新生女儿取了姐夫的姓,遭前夫起诉!法院这样判
新生儿姓氏正常都是跟随父亲或者母亲的姓,但一女子在和前夫解除同居关系后,在给新生的女儿办理入户时却给女儿取了姐夫的姓,结果遭到前夫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女孩变更姓氏,随母亲姓。近日,江苏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发布了这一典型案例。张某、贺某二人于2014年11月举办结婚仪式,2015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同居期间未给子女办理入户登记。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贺某擅自选取起姐夫姓氏赵姓为女儿姓氏,取名赵某,并办理入户登记。2021年,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将赵某姓氏改为贺姓或张姓。考虑到赵某随贺某共同生活,法院判决将赵某姓氏变更为贺姓。宿城区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绍,“姓者,统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别其子孙之所自分”。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也是我国姓氏文化重要体现,应当得到良好传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本案中,贺某擅自选取其姐夫姓氏赵姓为女儿姓氏,有违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有违善良风俗。考虑到赵某随贺某共同生活,应将赵某姓氏变更为贺姓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