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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序阅读   只看楼主      0 发表于: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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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闲谈] 寄送高价金饰,派件员与包裹一起“消失”!快递公司:已报警

向珠宝店寄送高价黄金饰品,派件员和饰品竟一同“消失”了,而运单状态却显示“签收”……近日,河北衡水的段女士通过韵达速递往黑龙江五大连池市一珠宝店寄送快件时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韵达速递公司客服在3月4日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应称,经调查,已初步确认金饰被派件员私匿。目前,公司也无法与派件员取得联系,已向警方报案。段女士认为,韵达速递应当按照金饰原价予以赔偿,但索赔却遇阻……



段女士的金手镯


事件回放
寄出的金手镯金戒指共计7200元
包裹和派件员竟一起“消失”了


段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她寄出的金饰是一个金手镯和一个金戒指,共计价值7200元,于今年2月15日寄出,快递费8元。是为了参加该店“以旧换新”的活动,即补足差价后,用旧金饰更换新的黄金首饰。



三天后,通过快递单号查询,快件的配送状态显示“已签收”。不过,次日,在与珠宝店收件人刘女士联系时,段女士却被告知并未收到快件。尽管之后在与派件员联系时,对方表示会马上价格快件送到收货地点,但刘女士却表示当日一直都没有收到。


而气愤的是,韵达公司先期表示在排查时一直没有找到段女士的快件,后又称派件员“失联”了,联系不上。


段女士提供的金饰购买凭证显示,她的金手镯重10.04克,金戒指重4.38克。红星新闻记者于3月3日通过查询金价,当日足金每克价值约500余元,以此计算,若段女士的两份金饰为足金,则价值约为7200余元。


通过段女士提供的电话号码,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了“派件员”郭先生。不过对方表示,段女士的快件并非由其派送,而是其同事负责派送的,但同事已从公司辞职了,目前公司已经报警。



一份商品质量保证单显示,段女士的金手镯重10.04克

一份收款凭证显示,段女士的戒指重4.38克


韵达回应:
“消失”快件被配件员私匿
寄件人未办理保价,无法原价赔偿


段女士的金饰快件去哪了?


韵达速递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红星新闻记者,通过多日寻找和调取监控,公司初步确认,金饰是被派件员拿走了,目前公司也联系不上当事人,已报警处理。珠宝店老板李女士也表示,受段女士的委托已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对于金饰快件的“消失”,段女士认为,韵达速递应当承担全责,并照原价赔偿。但在与快递公司多次沟通过程中,被告知仅能提供一定金额的赔偿。目前,双方尚未协商出满意的解决方法。



为何无法全赔?韵达速递客服向记者表示,由于段女士在寄件时没有办理保价,因此公司认为不宜按原价赔偿。


而韵达速递官网的服务契约条款显示,未保价的物品遗失,按照物品的实际价格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所收运费的3倍;如果保价的物品遗失,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2万元。保价服务范围为韵达速递可到达的所有服务区域。


也就是说,若段女士在寄件时办理了保价,则可以按保价金额向快递公司索要2万元以内的赔偿费。但根据赔偿限额规定,由于段女士没有办理保价服务,可能难以向韵达公司索要远超运费价格3倍的赔偿金额。


段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寄件时,并不知道韵达速递有保价服务。寄件点工作人员当时也没有告知她,贵重物品可以“保价”。目前,自己的诉求,还是希望韵达能按遗失快递的原价金额,赔偿自己7200元。

段女士的投诉记录


律师观点
快递公司具有妥善投递快件义务
消费者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诉讼维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韵达速递公司的赔偿限额条款基本符合《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不过,该法条也指明,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以及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保价和赔偿限额规定。此外,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赵良善认为,如果快递公司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或用“显著文字”标注“未保价的,按照邮寄费的3倍赔付”,那么快递公司需按照物品的市场价赔偿。如果快递公司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丢失,那么快递公司亦需按照物品的市场价赔偿。


赵良善建议,快递公司应尽量与段女士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段女士可选择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由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段女士亦可直接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公正裁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北京民知律师事务所赵建立律师也认为,快递公司具有妥善投递快件的义务,而对物品进行保价,并不是寄件者必须尽到的义务。快递公司应明确告知,并保证寄件者在交寄时知晓保价赔付的相关规则。


赵建立律师指出,《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填写快递运单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来源 |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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