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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策划 2022-09-21 22:44

房东和女租客结婚后闪离,女方拒还35万彩礼……法院判了!

结婚不到半年
女方就搬离分居

男方提离婚诉讼后
女方不同意离婚
一年后
女方提起离婚诉讼
男方同意但要求返还35万元彩礼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
彩礼金额和用途、
离婚原因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判决女方酌情返还彩礼10万元



结婚半年就分居起诉离婚彩礼要不要退?珠海香洲的陈女士(化名)原是王先生(化名)公寓的租客,相识于2018年。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于2020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前,王先生向陈女士给付了35万彩礼,其中现金5万元、转账30万元。不料婚姻只维持了短短几个月,便出现感情危机。
婚后不久,两人因性格不合等各种矛盾频频发生争吵。次年2月,陈女士从家里搬出,两人自此分居。一个月后,王先生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彼时陈女士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又过了一年两人关系未见好转陈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王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陈女士返还35万彩礼
王先生认为陈女士起初不同意离婚,系刻意拖延有名无实的婚姻,并非愿意继续相处,期间也未曾主动联系修复夫妻关系,两人关系一直恶化,陈女士应如数返还彩礼。
陈女士却认为,彩礼是双方户籍地的结婚习俗,系男方家庭的自愿赠与,并非其强制索要而来,且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也共同生活了半年,彩礼无需再返还。法院:尚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
酌情退赔彩礼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女士和被告王先生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并无好转。


现双方均同意离婚,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处“共同生活”应指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并建立起家庭关系和精神依托。原告陈女士和被告王先生虽已登记结婚,但不到半年就因陈女士从家中搬出分居,之后再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不能认为双方已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亦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


最终,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金额和用途、离婚原因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珠海市香洲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陈女士向被告王先生酌情返还彩礼10万元。
主审法官表示,彩礼的本质不在财,而在“礼”。收取彩礼一方不得借婚姻索要高额财物,给付彩礼一方亦应量力而行,切不可盲目攀比,超出自己经济承受能力给付高价彩礼而给今后生活带来负担,乃至酿成不必要的纠纷。

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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