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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20:58 |
订婚同居2年后分手,男方想要回彩礼?厦门法院这么判
[font="]近年来 [font="]因彩礼发生争执的案件屡见不鲜 [font="]近日,就有这么一对小情侣 [font="]分手后因女方不退还彩礼 [font="]闹上法庭 [font="] [font="]案件回顾 [font="]2019年6月,黄某与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font="]两个月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font="]同年9月30日,黄某转账10万元至程某账户,双方于次日订婚。2020年6月,黄某将名下一辆轿车以交易的方式过户至程某母亲名下。2021年8月,黄某与程某分手。 [font="] [font="]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font="]黄某一方要求程某及其母亲返还彩礼11万元和过户给程某母亲的轿车。 [font="]程某一方表示,黄某只给了10万元彩礼,且轿车不是彩礼。
[font="]翔安区法院 [font="]经审理认为
[font="]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黄某转账10万元彩礼至程某账户,程某予以确认,法院对10万元彩礼予以认定。黄某及其父母主张另有1万元现金彩礼,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定。此外,黄某将其名下轿车过户至程某母亲名下,系以交易方式办理过户手续,依法不能认定为彩礼。
[font="] [font="]最终,[font="]综合考虑黄某与程某已同居生活两年的事实,[font="]且他们居住在程某家里时,水电费等开支系程某母亲支付的情况,翔安法院[font="]判决程某返还黄某彩礼2万元。
[font="]法官提醒
[font="]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在婚约不成立时,彩礼的赠与也自动解除,所以赠与方有权要回彩礼。
[font="]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font="]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font="]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font="]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font="]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还要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角度出发,充分考量男女双方[font="]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家庭收入水平与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以及双方有无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 来源: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海西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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