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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策划 2022-05-18 18:55

晋江一男孩玩“荡桥”摔伤,法院判定男孩及其家长负主要责任!

娱乐要有度,
安全第一位。


11岁男孩玩“网红荡桥”时,
从台面跳下摔成十级伤残。
事发时监护人并未陪同看护,
经营者提示了风险,
双方的责任该怎么分呢?

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此案已于日前审结,判定男孩及其监护人负主要责任;被告虽然告知风险,现场也张贴警示标语,但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刘某损失3.5万多元。



儿童乐园“荡桥”(图片来源:千图网,图文无关)



案情概述
男孩玩“荡桥”摔伤
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2021年8月16日晚,原告刘某(男,2011年出生)的家长通过网上购票,让刘某在被告经营的蹦床主题公园“网红荡桥”项目玩耍。该荡桥悬空,离地一米多高。游玩期间,刘某和现场的其他小朋友一样,多次从荡桥的台面上往下跳后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内踝骨折,左足距骨撕脱性骨折。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刘某向晋江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共计12.6万多元。
法院裁判
原告及监护人负主责
经营者负次要责任


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现场的视频及图片可判断,此事故的发生并非原告诉状陈述的“原告在玩耍时掉落”,而是原告从悬挂的荡桥台面上往下跳造成,原告受伤是因自己的冒险行为所致。原告在游玩的全过程中,其监护人未在场陪同、看护,对刘某多次从台面上往下跳的危险行为未及时制止,直至事故发生后才来到现场,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对案涉损害结果应由原告及其监护人负主要责任。
其次,事故的发生虽是原告自己的冒险行为所致,但在游玩过程中若被告有管理人员出面制止,则可避免事故的发生。虽然被告在网络售票页面告知游玩规则及风险,现场也张贴了警示标语,但游玩现场必须有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安全防护等,不能因其在网络售票页面提示而免除被告现场管理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告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案涉损害结果负次要责任。
综上,根据各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过错程度及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定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刘某损失3.5万多元。此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家长应承担监管义务
经营者要防范危险发生


法官介绍,为了满足消费者对娱乐性的需求,蹦床行业催生不少“网红”产品,比如在蹦床上方设置篮球筐或粘贴墙、“网红荡桥”、空翻区等一系列惊险刺激的蹦床项目。然而相关安全标准和防护措施仍显滞后,玩家缺乏安全意识、商家对游乐设施把控不严、安全监管不到位等使得蹦床项目潜藏了重大隐患,玩蹦床受伤事故频出。
法官提醒,蹦床公园面对的消费群体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儿童,但蹦床公园内的娱乐项目均具有一定的刺激性和风险性,监护人在儿童游玩过程中应全程看护,承担起对儿童的监管义务。另外,经营者应当确保娱乐设施的质量,在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语,还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安全意识的培训,尽最大可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危险的发生。来源:泉州通客户端、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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