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策划 |
2020-12-25 17:47 |
咋回事?厦门:男子欠债70多万未还,债主状告其前妻讨要!法院判了……
已经离婚了 她却被前夫的债主 起诉要求还债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 “100万元补偿款” 到底在谁的口袋里? 该不该拿来还债?
近日,海沧区法院 公布了这样一起债务纠纷案件。

林某因为生意周转需要向周先生借款80万元。因为没能按时还清,林某被周先生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林某应偿还本金73万余元以及利息。
然而。。。 借钱后不久, 林某不仅没有还钱, 而且还与妻子庄女士离婚了。
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约定,房子归庄女士,由庄女士补偿林某100万元。离婚后,案涉房屋产权已变更至庄女士一人名下。
债权人周先生 见林某迟迟不还债务, 只好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随后, 由于执行不到财产, 周先生转而将庄女士起诉了, 要求庄女士履行代为清偿的义务。
针对周先生 要求庄女士代为清偿的诉求
林某答辩称 离婚时约定的那100万元补偿金他已经收到了,他也已经向前妻庄女士出具一份“已确认收到补偿金100万元”的《收条》。所以,他对庄女士不享有到期债权。 庄女士则答辩称 《离婚协议》内容已变更为庄女士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并提供居住条件。现在,林某与庄女士不存在100万元补偿款的债权债务关系。

海沧区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庄女士离婚后仅支付给林某13万多元,尚未足额向林某支付100万元经济补偿金。
其次,庄女士答辩称已与林某协商一致,将100万元补偿金变更为每月支付1000元及提供居住条件的说法,与林某辩称其已收到100万元补偿金并出具《收条》的说法相互矛盾。
另外,林某怠于向周某履行还款义务,经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仍拒不履行,林某无证据证明其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向其债务人庄女士主张到期债权,应认定林某“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法院认为,在诉讼发生前,庄女士向林某支付款项13万多元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恶意,应为有效;而在收到应诉材料之后,庄女士仍向林某进行转账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因此,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庄女士要在86万多元(100万-13万多元)的范围内向债权人周某承担清偿责任。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债务人不收债 债权人怎么办?
法官说,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措施,是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利带来损害而设置的保障制度。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不能擅自向债务人再予履行,否则将导致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直接受领财产的目的落空。如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期间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其应告知法院或债权人,法院可通过提存等方式保全该债权。在没有征得法院或债权人同意其履行前,次债务人不应向债务人履行,次债务人若执意履行,其履行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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