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的一男子和宁德一女子在秀屿区组织卖淫,并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及罚款,但是他们却辩称卖淫女来去自由,自愿卖淫,和他们无关,为此提出上诉,近日莆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个案件。
认为组织卖淫来钱快
他们租房购床招人
海都君了解到,原审被告人黄赛玉,女,1975年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审被告人刘文贵,男,1966年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2018年4月份起,被告人黄赛玉听说从事卖淫行业挣钱快,就开始购置床铺、被褥、避孕套、湿巾等物品,并莆田市秀屿区招募、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黄赛玉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截至2019年11月共分成获利89580元。
其间,黄赛玉的男朋友被告人刘文贵在明知上述情形的情况下,帮助被告人黄赛玉整理、改造用于卖淫的房间,参与安排、调度卖淫人员,通过微信等介绍、安排嫖客来店里嫖娼并收取部分嫖资。
2019年11月23日,莆田市公安局南日派出所民警在秀屿区南日镇海山村抓获被告人黄赛玉、刘文贵。
养儿育女不做表率
还希望从轻处罚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赛玉、刘文贵招募、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在固定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黄赛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二、被告人刘文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三、责令被告人黄赛玉、刘文贵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95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暂扣在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的涉案湿巾一袋、避孕套一盒,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黄赛玉后上诉称:卖淫女是自愿卖淫,来去自由,其没有管理行为,不构成组成卖淫罪。她系初犯、偶犯,系离异女子,家庭困难,独自拉扯两个子女,家中经济压力较大。建议从轻处罚。
上诉人刘文贵上诉称:其主观上不知道黄赛玉经营中有从事卖淫活动,也没有参与管理和收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莆田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黄赛玉、刘文贵招募、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在固定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系共同犯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来源:海峡都市报莆田新闻